三女生校园霸凌被判赔24万

2019-09-21 14:34

据新华社电三名女生对一名女生实施校园霸凌,结果导致受害者不慎坠楼致九级伤残,最终三名女生被判赔偿各类损失240959.65元,未尽到充分管理责任的学校也被判赔偿20773.29元。近日,在150余名师生的见证下,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这一校园霸凌案。

原告小媛(化名)与被告严某某、王某、潘某均为被告昆明市卫生学校杨林校区的学生。2016年5月12日,严某某与小媛发生口角。随后,三人手持宿舍衣柜挂衣服的小钢管进入小媛宿舍,严某某与小媛再次发生口角并厮打,王某、潘某也参与进来。在场的其他同学将双方拉开,并让小媛到厕所躲避,小媛站在厕所外的窗台处。严某某以其脸部被打伤为由,要求小媛下跪道歉,小媛拒绝并走到窗户边。王某见状上前关闭窗户、拉上窗帘。严某某仍然要求小媛下跪认错,并用钢管指着小媛。小媛便爬上洗漱台打开窗户,坐在窗户边,面朝窗户外面,背对着严某某等人。此时严某某仍用言语挑衅,小媛回头看严某某,再回头时不慎坠楼受伤。当日小媛被送往医院治疗,经鉴定为胸腰部椎体骨折损伤为九级伤残。2016年6月,嵩明县公安局对严某某等三人做出行政拘留和罚款的行政处罚。嵩明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确认小媛的损失及精神损害赔偿金共计为24万余元。